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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名义(第1页)

有一天在某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早上七点半去排队只领到第100号,乌泱泱的一大群律师在烈日下老老实实地玩着手机等着保安发号登记。好不容易在上午最后一批抢进了会见室,才和客户说了十多分钟,里面的保安就进来二话不说打开枷锁要把人拎出去。我说你慢一分钟最后说两句啊,至少还要签字啊急什么急。保安有点不好意思说没办法,这里关的人已经超五千了,我们天天忙得要死。

最近一两年,看守所关押人数急剧上升,这一点从律师会见越来越难就可以印证。被关押人员数量的暴增揭示了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在高调宣扬法治建国的同时,我们也许进入了新的严打期。

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对于当时社会治安的改善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刚刚起步的法治正规化建设的冲击也显而易见。无罪判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不可谓不多,严打风暴里的司法机关,在政治任务的要求下无法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只能削足适履,为运动而运动。严打运动留下的工具特征后遗症,经过了十多年的纠偏才逐渐有所好转。

与20世纪80年代重点严打暴力和治安型犯罪有所不同,这次的“严打”重点是经济犯罪和贪腐渎职犯罪,近期又增加了“扫黑除恶”的内容。实践中较常见的罪名是非吸、各种类型的诈骗、贪污受贿和涉黑类犯罪。所谓风雷涌动,泥沙俱下,这一新严打大潮中又有多少被告人会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我们会不会在为原来的冤案平反的同时,又为未来的最高法院留下年度业绩报告的遗产?P2P案件作为当初金融试点的失败后果,却让司法部门来买单,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做法,实际上成了转移很多社会矛盾屡试不爽的新途径。只要通过正常社会渠道和经济管理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交由司法部门来处理,而最方便的办法就是动用刑事手段。然而最关键的问题是,刑事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大规模地动用刑事手段有可能还会激化矛盾。

在新一轮的严打大潮里,出现了很多只有三十多年前才可能发生的状况。有的地方上级部门明里暗里给下面下办案指标,导致司法部门滥捕错捕,看守所和监狱人满为患。扫黑除恶运动里,中、基层公检法人员成为审查对象,司法人员人人自危,有的不敢正常办案,有的不敢承担本职责任,无罪判罪、轻罪重判的趋势非常明显,连取保候审这样一个正常的刑事强制措施,现在要申请成功也非常难。律师正常的诉讼权利在新一轮的运动中被侵蚀,例如某律师申请会见被关押在某监狱的当事人,连续申请了十多次都不让会见且不给任何理由;为敏感案件辩护的律师被重点关注,涉黑涉敏感案件的辩护不允许或不支持无罪辩护等等。

以我承办的案件为例,一个在提请逮捕时公诉机关都认为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到了法院一审却被判处实刑三年;再例如一个被指控诈骗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论是公司高管,还是刚进公司才两个月的普通员工,二十多名被告人统统都以诈骗罪判处实刑,最轻的都被判处了三年多,尽管这些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的都是无罪辩护。

一个比较滑稽的现象是,虽然这两年运动特征非常明显,但这场运动在某种程度上却又顺应了法治的轨迹: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至少在程序上尽量不要越轨,否则以后终身追责制可能会追到承办人的头上。但是案子多了,程序走起来就比较慢,案件超期审理、变相退侦的现象非常明显。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没个一年两年是不会出来一审判决的,这些可怜的被告人就只能待在同伴一天天多起来的看守所房间里同呼吸共命运。

中国的法治建设很不容易,为了与领先世界的经济发展速度相称,我们在二三十年里也许就完成了西方要一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工作。但是,法治建设不是起草法律的专家教授在开着空调的会议室里吐吐口水就可以完成的。法治的建设需要时间,需要各个法律体系的磨合,需要教育培养出庞大的法律专业人员群体,最重要的是,需要民众法治意识的形成:在一个绝大多数民众都赞同同态复仇的社会里,要快速完成死刑废除或事实上的废除就几乎是不可能的。法治的建设不能再走回头路或者弯路,多少法律人几十年辛苦努力的结果,不能再为一场运动而抛弃。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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