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吧

下书吧>法律的悲悯洪流律师讲的什么 > 看守所还能关多少人(第1页)

看守所还能关多少人(第1页)

两年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叫《让看守所的人犯有点人样》。这两年过来,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越来越难,被关押者的处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在恶化,忍不住又要重拾这个话题。

中国人是从不把牢里的人当人看的,这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如果不信的,可以去找找有关中国监狱史的书来看看,或者看看古典文学里对监牢的描写。在未割地赔款、出让租界、出让领事裁判权之前,中国人不单对自己人狠,对洋人也毫不见外。

近代化的监狱和看守所是随着西方殖民者的入侵而建立起来的,比较有名的例如位于上海的原英国人管理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德路监狱,即提篮桥监狱,1903年第一幢楼竣工并投入使用,该监狱的建设和管理都是非常近代化的。我去大连出差时,曾去关押和处决过朝鲜义士安重根的旅顺日俄监狱看过。该监狱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元宝房,它由沙俄始建于1902年,1905年日军占领旅顺后接管并扩建了监狱。这些侵略者的监狱虽然对国人来说是屈辱的印记,但平心而论,比起清朝的大牢甚至后来民国的监狱,这些监狱的硬件设施和管理体系都是更先进的。

清朝以前,我们没有看守所这个概念。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最低为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

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由政府委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加速,各地的看守所建设也更加正规。

一般说来,看守所的建设都是按照特定人口比例和犯罪率规划的。对于看守所的建设管理,不论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规,都有一些硬性指标。1957年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MinimumRulesfortheTreatmentofPrisoners)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就国内法规来说,目前有《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给予在押人员的权利,明显是低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比如在押人员与家属的会见通信权、律师自由会见权等在实践中都无法完全保证。随着近几年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大规模铺开以及扫黑除恶运动的开展,在押人员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被蚕食:原有的《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人犯每天享有一至两个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但随着看守所的人满为患和警员不足,这一规定往往在实践中无法执行;大多数看守所都禁止人犯阅读书籍杂志;不少看守所房间人满为患,很难达到《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均二平方米的最低要求,人犯在大通铺上睡觉翻身都困难,一旦气候变化就容易引发疾病迅速传染。

我接触到的最极端的案例,是在押人员告诉我,他们房间里被关押的人员必须三班倒才能在大通铺上有个位置紧挨着睡觉。

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这样的场所可以被合法关押多久?根据《大邦法律评论》吴步达律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归纳,答案是13年,甚至是无限期。

在此背景下,孤独的人犯往往被迫忍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有的案件里,办案人员甚至利用此状态来推进辩诉交易或强迫认罪,引诱或逼迫在押人员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我们一方面在纠正以前的冤假错案,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在不经意地制造新的遗产,给后来者加官晋爵。这一路下来,滴答的都是人犯的泪水和心血,法治的道路就是这样周而复始。

但换个角度看,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条件恶劣的根本原因不在看守所本身,毕竟没有哪个司法警察愿意管理太多的人犯,除非他有权利抓人且可从中渔利。是因为犯罪的人突然多了吗?那为什么在特定时期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会暴增呢?就算是罪犯增多了,为啥不可以大规模适用开放性羁押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的措施?是因为这样做就会侵蚀到司法机关的威权和诉讼优势?

不过,但凡涉嫌犯罪了都要塞进看守所,会不会“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2019年6月21日)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