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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中央集权中(第1页)

刘禅深知治国理政离不开有活力高素质的官员队伍,于是大力推进官员法的制定工作。

法规明确规定,除了中央那批特殊的两千石以上的重要官职不受限制外,朝廷其他各级官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统一划定为70岁。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朝堂之上既有经验丰富的老臣出谋划策,又能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保持政权的活力与创新。

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优化地方治理结构,保障县级行政区域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发展,刘禅特别关注到县级长官的选任问题。

他明文规定,凡是年龄超过60岁的官员,原则上不再允许其担任知县或县令等关键职务。

旨在让更多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且富有朝气的人才走上基层领导岗位。

更好地服务百姓,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

与此同时,刘禅深刻认识到官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

因此着重强调地方官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推行慎刑之政。

他在继位初期便曾下诏所有地方官,“今后并须习读法书,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慎刑之意。”

此外,他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果外放的州县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回到京城,接受有关法律书籍内容的考核询问。

倘若有人对相关法律知识全然不知,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惩罚,甚至可能面临降职处分。

在此之后,刘禅更是高瞻远瞩,开创性地建立起了一套官员通过法律考试来选拔任用的制度。

这套制度要求长期严格执行下去,成为选拔官员的常态化机制之一。

不过,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需求以及官员们日常政务繁忙等因素,这种因应现实而设立的法律知识考试。

相较于那些纯粹以法律专业为主导、专门面向法律人才的官员考核入仕方式而言,其难度相对较低一些。

但即便如此,它仍然有效地促进了官员们主动去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升整个官僚体系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地方官员的选举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必须满足法定年龄等一系列硬性规定之外,还要求候选人德才兼备。

在刘禅所推行的治国方略中,他倡导外儒内法,将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始终。

为此,在汉律疏议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胆敢贪赃枉法的官员,其所犯下的经济犯罪被统称为“赃罪”,必须受到严厉惩处。

与此同时,还有一类非职务犯罪则被定义为“私罪”,同样也有细致的处罚条例。

针对那些犯有严重赃罪和私罪的官员,即使在接受惩处后按照法律条文可以通过正常程序重新获得官职,但也绝不允许他们直接担任诸如亲民官之类的重要职位。

而且,若是曾经因民事纠纷而受过处分的官员,那么他们这辈子都别想再当上亲民长官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刘禅极力主张废除察举制度,但是走人情举荐为官的风气自古有之,并且将一直持续存在。

人的名树的影,一个人的名声自然也是任官的重要参考,刘禅当然也认可名声考察的必要性。

因此,平日里官员们的为官政绩以及在社会上的声望便成为了任命县级长官时不可或缺的参考条件。

如果某位官员表现不佳,想要得到升迁所需的推荐信恐怕会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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