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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律历下(第1页)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徵》。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

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已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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