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周×建系被告周×萍父亲,两人系父女关系。由于周×建年事
已高,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遂与周×萍口头约定:由周×萍签署购房合
同购买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路×号×园××××单元房产(榕
房权证R字第××××××号)(以下称:争议房产),并以周×萍名义办理
银行按揭贷款,待房屋产权证办好之后,双方协商尽快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将
产权归还周×建。签署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后,周×建遂支付房屋首付款并
承担每月银行按揭贷款的归还。因周×建曾将个人账户钱款交由周×萍打理,
每次用钱都由周×萍支付,并记载在“现金付款备查簿”中,故该房产相关
付款信息都可在“现金备查簿”中得以体现。2015年10月,周×建将按揭
贷款还清后,要求周×萍返还房产,但周×萍拒绝归还,违反双方约定,故
周×建为维护自己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次开庭周×萍陈述之前没有归还房产系因为考虑
家庭因素,希望将房产给其他家庭成员,而不是由周×建进行分配。
第二次开庭前,法院主动追加周×萍配偶徐×敏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徐
×敏开庭辩称,在买该房产时即了解到是周×建要赠与周×萍和徐×敏的。
这房产是用周×萍和徐×敏的公积金购买的,产权是属于周×萍和徐×敏
共有的,故不同意归还房产。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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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对该争议房产产权作
出应归属于周×萍之判决。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借名买房”的问题;
2.赠与合同的效力;
3.赠与的撤销。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借名买房”的问题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
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
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
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其主要适用于: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
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
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
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
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