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商能赚来比读书做官还多的银子,晋地出现了“县县经商,人人皆贾”的现象。银子使晋商的腰杆挺起来了,说话有分量了。经商可以得到做官所能得到的一切享乐,而且自己的银子自己花起来顺手、胆壮、气盛。不像做官多花银子就得昧良心贪污受贿,上有天罗、下有地网、中间有人心,胆颤心惊、惶惶不可终日是轻的,下狱杀头、妻孥充娼、诛灭九族者历历在目何其煎熬?商人虽然没有官威,但通过“捐输”照样可以享受官的待遇,何必要去苦苦挤读书做官这座独木桥呢!
3.联合经营,变弱为强
明人沈思孝说:“(晋商)其合伙而商者名日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丐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有大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焉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盖是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
沈思孝的话还表明平阳、泽州、潞安等地的晋商资力雄厚,非有数十万两银不称富商。他们一般是吸收品行端正的人做伙计,并由他们出资,把经营业务委托几个伙计去办的。伙计对出资者也忠实地履行职责。如祖父辈做伙计时借得钱未还,则由子孙辈负责偿还,并以此形成风尚。因此,出资者争着要讲信义的人做伙计,念其对故人之事尚且不忘,更不会在人活着的时候昧良心。这样出资在前,获利在后;有资本和无资本的,都得益。且富者把资本尽托付各个伙计,所以估人资产的,只计算其有多少伙计,便知其有数十万或百万资产。
商人的使命在于互通有无,商人的生活就是浪迹天涯。但是江湖险恶,路途坎坷,世路与商界的残酷,需要商人组织起来。而在一个共同经营的团体中,不以信义为本,肝胆相见,组织尚难维持,何论共谋厚利。“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显示出晋商的豁达大度、识高见远。
比如著名的“大盛魁”商号,最初是由三个肩挑小贩合伙创立的。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三个人虽然都没有什么资产,但是经过他们的苦心经营,逐渐有所积累,规模开始越做越大。即使后来他们的规模已经非常大了,却仍然保持着联合经营的方式,并没有因为赚了点儿钱就想着各自分开经营。
当然,独立经营相对于联合经营,也有它的优点。比如在管理上,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有非常大的决策权,可以自由调配资源,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比较灵活。
但是,独立经营,必然会受到资源的限制,不管是资产也好,还是人力也好,独立经营的企业,其竞争力不强,难以与规模较大的联合企业相抗衡。
所以晋商要想突破自身局限,尽可能地获取各种资源,减少成本,扩大规模,扩大竞争力,相应地扩大利润额,就必须与别人实行某种联合互助。这可以说是扩大商业规模,形成商业航母的必然之路。
那么晋商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联合呢?
(1)建立行会
晋商在各地建立行会,以地域为单位,进行行会的划分。这种行会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统一商业规则,分享商业信息,同时进行一些必要的商业互助。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彼此分享商业信息,对晋商的商业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业活动必然伴随着竞争和风险。为在竞争中获胜,减少和化解风险,加强自身力量,山西商人内部出现了最初的组合形式——行帮。
据《长芦盐法志》记载:“明初,分商之纲者五,日浙直之纲,曰宣大之纲,日泽潞之纲,日平阳之纲,日蒲州之纲”。所谓“纲”,就是早期的一种商行形式。
明代长芦盐商的五纲中,山西商人就占了四纲,另外一纲为宣府之纲,也多为山西籍商人。商行是一种松散的联合方式,其行会下的各个商号,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是一旦大家面对共同的利益或者竞争对手,就会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形成较强的合力,对外产生较大的声势。
这种联合经营方式的主要功能是对内联乡谊,对外增强竞争力,同时还可以在商业谈判中增加谈判的砝码,获取主动地位,从而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嘉庆十九年(1814),当地税收部门非法提高对潞泽梭布商人的税收,引起山西商人的不满。潞泽会馆于是以商团的名义告到官府,一年后,经过几番周折,终于胜诉,税收获得减免。
(2)合资建立商号
在晋商的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入资本,共同经营,按资本的多少分取利润。投入的资本既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货物、房屋门面、铺底字号等实物资本。
比如清朝咸丰年间,有个叫王吉成的山西汾阳人,以贩卖珠宝玉器为业。他结识了一位专门给皇帝梳辫子的“梳刘”,“梳刘”因为侍候皇帝,存了一些钱,因此想拿出来做买卖。两人一商量,决定合伙创办一个绸布庄,双方投入的都是货币资本。
又比如:清朝嘉庆元年时(1796),有黄仁等三人合伙设立煤铺,其合同中写道:“立合同人黄仁,阜成门外北驴市口路东原有煤铺一座,家伙俱全,门面三间。因无力承办,情愿与张宜恩、林维乔三人合伙”。从合同中可以看出,黄仁是投入铺面等实物资本与张、林合伙。合同还规定了煤铺利润的分成办法是“黄仁三成,林维乔三成,张宜恩四成。”合同还规定了煤铺的最终控制权:以后除非张、林不做了,否则黄仁不能中途要回铺面。
再如:乾隆十二年(1815),右玉县贾又库,与本县人王厚、郭尧三人共出本银,在归化城开设“三义号”绸缎杂货铺。其资本运营的方式也是一种典型的合资共营式。
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五月,李步安、傅德共出银6500两,董禹出银4000两,陕西人徐子健出银两千两,合银14000两,去阿克苏买玉石1000斤,然后,6月份由傅德同董禹将玉石运往苏州售卖。
以上例子说明,合资运营的方式在晋商的商业经营中相当常见。
晋商合资经营的方式,大多应用于典当、钱庄、票号等金融行业,这是因为金融行业对资本的规模要求较高。经营这些行业,需要非常大的投资,因此单个商人往往无力承担,而金融行业的高额利润又具有较大的诱惑力,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之间进行资本联合是其必然采取的方法。
在包头城,由晋商开设的“兴盛号“、”兴隆永”、“天兴恒”等钱庄,都是通过合资方式建立的。很多有闲钱的官僚在看到钱庄、票号的巨额利润后,也纷纷与人合资开设钱庄和票号。
合资制,把大家的资本集中起来,加快了资本积累的速度,有利于个体商人克服资金上的难题,获得更多的商机。
合资经营的合作方式,把各人的资本进行调配组合,雄厚的资金成为商业活动中保证信誉的坚强后盾,它向客户或顾客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我们是大企业,资本的输出或产品的质量绝对有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交易过程就更快捷,交易额也更大,同时价格上也能更优惠。
联合经营使晋商的商号、票号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在同业竞争中就能凭借其雄厚的资本,获取更大的主动权,甚至进行垄断贸易。
(3)人资联合
所谓人资联合,即人力和资本的联合。晋商各大商号常常是一家或几家拿出资本,由大掌柜负责经营,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合作方式,其实就是一种人力和资本相合作的方式。商号在各地的分号,同样也是人资联合的表现形式。
当然,这种人力和资本的组合,必须要求掌柜、伙计等,有端正的品行,必须对出资者忠实地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地为其工作。出力者,不仅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力,还要付出自己的聪明才智。虽然掌柜或伙计没有出资,但是他们的劳动力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因此掌柜和贡献较大的伙计,可以和出资者一样获取利润分红。
人资联合的方法,使得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成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经理(代理人)拥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即运用人力、物力、资金等资源,对企业进行管理。而财东(委托人)并不干涉经理的决策,只是在年终听取报告。但是,财东保留企业的最终决策权,如超出契约范围的投资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等。
综上所述,晋商在经营活动中不断摸索出的联合经营方式,使其由弱变强,大大增强了商业竞争力。天下经商之人多至不可胜数,为何晋商能异军突起,独领风骚?“非常之事须非常人”,由此想来,晋商确实具有不凡的本领,才有可能在明清两代枝繁叶茂,称雄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