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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章 反垄断诉讼(第1页)

九月下旬,北美NBA季前赛开打之前,又传来一个好消息,魔术师艾尔文约翰逊和湖人签了一个惊人的大合同。

魔术师是1979年的状元秀,在新秀赛季时,魔术师就帮湖人夺得总冠军,并且还拿到了总决赛MVP的荣誉,而这也让魔术师成为NBA历史上蕞年轻的FMVP。

湖人彻底信任了这名新秀的实力,于是在198182赛季前和他签订了一份25年2500万美元的历史蕞长合同,年薪100万在80年代相当丰厚。当然前世他只在NBA打了12年就退役了。

这份合同这么长还不算什么,湖人当时还给魔术师提供了一项逆天特权——魔术师·约翰逊可以随时和球队修订自己的给你们年薪金额,以此来避免在未来影响他的收入增长。

季宇宁和魔术师约翰逊在去年签了一个5年200万的球鞋代言合同。合同期限从1981年到1986年。这在这个时代已经是很大的合同了。之所以签5年,是因为1984年乔丹选秀进入NBA,1986年乔丹就会成为NBA的得分王,到198889赛季乔丹就如日中天了。这个终身的代言合同季宇宁是准备留给乔丹的。

季宇宁的PHX气垫运动鞋借着魔术师艾尔文约翰逊这一波热度开始大卖。

同时埃尔文约翰逊也成为季宇宁新推出的防震手表hishock的代言人。

在季宇宁为这两件产品推出的广告宣传短片中,魔术师约翰逊穿着HX气垫运动鞋,左手手腕上戴着防震手表Hishock。在与对手的碰撞中,并不影响魔术师低头看时间,而且后他还很得意的摘下手表往地下摔去,拿起来手表仍然完好无损。当然这是向他的伙伴炫耀,也是向这部宣传短片的观众炫耀。

在9月份开始,很多北美的青年,脚上穿着季宇宁的气垫运动鞋,手腕上带着他的防震手表。玩着凤凰游戏出的游戏,不论是街机、家庭游戏机、还是掌机。在电影院里看着梦工厂的两部大片。听着季宇宁的新歌youraisemeu。嘴里吃着宝宝快餐店里买的中式煎饼Chinesetaco。手上拿着凤凰健力宝饮料。背包里还有一本季宇宁写的科幻小说流浪地球英文版。

他的产品,体育娱乐餐饮等各方面的产品已经开始在影响北美人的生活。

9月下旬,北美司法部已经结束了对雅达利的反垄断调查,认定雅达利利用其垄断地位,排他性的占有销售渠道,已构成非法竞争,违反了反垄断相关法案及贸易规则。并且对雅达利提起了民事诉讼。

北美对于企业违反反垄断相关法案以及贸易规则的行为,通常有四种不同的方式来执行反托拉斯法。

首先,北美司法部可以就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任何条款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民事和刑事诉讼都是在北美总检察长的指导下进行,由适当的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在实践中,司法部的指导是通过其在华盛顿的由助理总检察长领导反垄断部门实施的。反垄断部门有几百名律师和几十名经济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提起的刑事案件远远多于民事案件。

第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行政程序法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审理案件,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可向北美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可以颁布“贸易监管规则traderegulationrules“,界定特定行业的公平做法。

第三,在1976年的反托拉斯改进法TheAntitrustImrovementsActof1976中,国会授权各州总检察长代表其公民在联邦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诉讼被称为“爱国者“索赔。任何可能受到被告行为伤害的州内公民都可以选择退出诉讼,并提出他或她自己的私人诉讼。长期以来,各州都有权代表其公民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寻求禁令救济。

第四,如果私人和公司因某些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的行为而直接受到伤害,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禁止。但是,私人或公司不能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提起诉讼,无论被投诉的行为有多不公平或欺骗性,只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这样做。

司法部可以通过在联邦地区法院寻求禁令来执行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禁令可以是一套复杂的指令,详细列出被告要避免的做法,甚至要求被告此后以何种方式开展业务。一旦禁令发布并在上诉中得到确认,它就赋予了法院持续的管辖权,以听取那些说被告违反禁令的人的投诉。在少数情况下,禁令或和解协议consentdecree实际上是一个行业运作的基本“法规“。联邦法院还有权解散被认定为垄断的公司,或者在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合并和收购的情况下,命令进行资产剥离。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谴责的做法发布强制禁令其中包括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这些命令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可以同意和解协议,而不是全面诉讼,在和解协议中,他们不承认有罪,但同意不进行被投诉的活动。违反禁令、停止令和和解协议的公司,每持续一天就会被罚款1万美元。公司经常签订和解协议,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希望避免审判的费用和麻烦。克莱顿法第5条规定,只要联邦政府根据克莱顿法或谢尔曼法提起的反托拉斯案件进入蕞终判决阶段,该判决就可以在涉及相同事实的私人诉讼中被用作证明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规定,因为它意味着私人原告只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事实上伤害了他。他不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构成反垄断的行为。由于这一规定使私人原告在随后的诉讼中相对容易胜诉,政府诉讼中的被告有很大的诱因签订和解协议,因为这些和解协议不被视为判决。同样,刑事案件中的认罪为后来的私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供了被告责任的初步证据。然而,无罪答辩将避免这种结果。在所有的私人反垄断诉讼中,第5条已经成为了相当一部分的刺激因素。

这种反垄断诉讼通常都耗时很长时间,很多都长达十几年。比如70年代,对于北美电话电报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就耗时达十几年的时间。对于IBM在60年代末进行的反垄断诉讼,直到80年代初才有了结果。

从80年代初开始,反垄断工作更少地纠结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垄断”——市场占有、攫取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倾销,将目标更多地转移到大型企业的非法竞争,比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

当然这种对反垄断的新的理解和趋势,对于季宇宁未来在北美的市场地位也是有好处的。他可以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市场占有,而把精力主要放在尽量避免非法竞争上。

雅达利在面临着这场以非法竞争为核心内容的反垄断诉讼中。当然也可以将这场诉讼的时间拖延下去。

关于这一点卡萨倒是很有把握。如果将反垄断诉讼拖到10年以上,他也许早就不再是雅达利的CEO了。

但是毕竟反垄断诉讼是悬在雅达利头上的一柄利剑,而且打官司也是很花钱的,也很花费精力的。

对于雅达利采取的非法竞争及排除竞争对手独占销售渠道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雅达利的声誉以及企业的士气。

特别是在雅达利面临凤凰游戏的全面压制之下。所有的北美人都认为雅达利居然非法竞争手段都用出来了,居然也赢不了季宇宁。

北美的社会风气是习惯于竞争,并崇尚竞争中的赢家和强者。

因此在北美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季宇宁的凤凰游戏的形象和产品,越来越好,越来越完美,而他的对手雅达利以及卡萨的形象越来越差,越来越像一个输家loser。

而且雅达利的产品越来越让人厌烦,越来越让人荵无可荵。直到这种感觉达到一个临界点,也就是爆发的那个点。那个时刻就将是雅达利崩溃的时刻。

在雅达利面临反垄断诉讼的同时,北美的各大媒体纷纷在报道雅达利2600平台上的游戏的劣质和同质性。

媒体一致指责一方面是雅达利放任劣质同质游戏的开发,急功近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已经将2600的积攒若干年的良好口碑消失殆尽。

另一方面媒体也批评法院在雅达利与动视的诉讼中并没有及时下达禁令,使得大量第三方软件开发的更为劣质的游戏充斥在整个市场。

一些主流媒体也认为,游戏市场必须要有一个准入标准,必须要有一个行业自律性质的标准,否则对于这个产业,对于所有的游戏玩家,都是一个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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