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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1页)

我没有再理会吴磊,在那一大堆资料里面找出了一张盖着红色的公章的文件,一看抬头果然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这个东西才是关键,其余的都是画蛇添足。”我一边说着一边对着那个通知书读了起来。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吴磊先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你于2021年7月3日与我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你入职后,存在以下情况:

(一)试用期间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不积极主动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二)在任职公司工艺工程师期间,主要负责浏阳项目技改工作,工作进展缓慢,方案迟迟未提交完整,已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损害了公司利益。经同相关技术团队研究,认定你不胜任此岗位。

(三)我司无法给你买入社会保险,原因是你已经在其他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经与你沟通后,你也始终未能提供给公司依法为你购买社会保险的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基于前述事实,我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郑重通知你方:

1。我司将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2。我司的解除行为系行使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属合法解除。

3。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来我司与指定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否则,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有权要求赔偿因未交接工作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工作交接期间,不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5。2021年8月份的应发工资我司将结合你的出勤、业绩等情况进行计算,并于2021年9月15日一次性支付至你的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0日

最后盖上了湖南荣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红章子。

看完这个文件,我对吴磊问道:“他们说的员工手册你见过吗?有发给你过吗?你签收了吗?”

“没有,我确定我没见过那个东西。”吴磊很肯定的回答道。

“既然这样,他们说的第一条理由就不成立了。那他们说的浏阳项目是什么情况?”我继续问道。

“我上次来的时候不是说了总经理要我负责一个项目的技改吗?这里说的浏阳项目就是那个。就是我说的我找了各种厂家总经理都不同意老是暗示要我去找他熟悉的合作单位的,我估计是他想觉得熟悉的合作单位好搞钱吧。”吴磊说起这件事情的语气显然还有些忿忿不平的。

“你们总经理怎么想的是不是想从里面搞回扣和你被辞退这件事情没关系,如果你有这样的证据我建议你去找荣盛的董事长或者股东举报。毕竟荣盛是私企,高管搞这些事情国家有关部门是不管的,你去纪委或者别的什么部门举报也没用。反正不管他总经理想在里面搞什么事情,这个上面只说了你的进度缓慢,进度慢可不是他们随口说说就行了,需要举证的。至于说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不是他们说说就行了,还要他们举证你的行为和公司损失的因果联系的。”我继续给他解释道。

“所以我才打印了那么多的材料证明我有按照总经理的要求提交方案,我就是要证明这一点是不对的。”吴磊给我解释说道。

“你搞错了重点,现在的重点是要公司来证明他提出的观点而不是让你来反驳他的观点。再说了,就算公司说的这一条是正确的,那也不构成他们在这个通知里面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那些个条件,该给你的补偿还是少不了的。”我继续补充着。

“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几个条件是什么?”吴磊继续问道。

“这个等会说,你就说他们提到的第三点你的社保是什么问题?”我打断了他的话继续问道。

“这个嘛,嘿嘿,我不是有一本一级建造师的证书吗?我挂靠在别的公司了,本来我打算转到荣盛环保来的,但是荣盛说他们公司已经挂靠了四本一级建造师的证书了,证书已经足够了,所以就同意我把证书挂靠在外面了。饶总你肯定知道,社保是跟证书绑定的,我证书在别的公司那自然是别的公司给我买的社保了。所以他们自然是没办法给我买社保了。”吴磊的解释我稍微想了想就明白了。

“不就是挂证嘛,反正劳动仲裁只管你们是不是真的构成了劳动关系,至于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你是不是有挂证的事情仲裁委员会是根本不管的,所以你尽管去提劳动仲裁就行了,反正你挂证的问题也不会影响你的仲裁的。”我自信地说道。

听我说完这句话,吴磊才露出了终于松了一口气的表情。

我继续看着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继续说道:“他们公司辞退你用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只说了六种情况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种情况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种情况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种情况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种情况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种情况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第三、第五和第六种情况可以直接排除,他们提到了你工作不积极主动违反了《员工手册》,但是我打了这么多的官司了,除了个别脑残公司,我还没见过把工作不积极主动说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是遇到了那个别的脑残公司提出这一点,不管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是直接驳回的,仲裁员和法官不笑场那也是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所以他们敢拿这个说事那是自取其辱。”

“至于说第一个理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一般的公司都提不出具体的可以量化的录用合格标准的,所以基本上也就可以排除。”

“他们最有可能用的是第四种情况,因为你有别的公司的社保,所以他们大概会用你和别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个理由来说事。”

我把自己的分析说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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